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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日期:2022-07-11  發布人:教務部  瀏覽量: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和遼寧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學士學位授予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學生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具有大連東軟信息學院學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專科起點本科層次學生。

                第三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照學校學士學位授予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章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四條 同時達到以下條件者,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課程學習、實驗實習和畢業設計(論文)等各類教學環節的成績合格,獲得規定學分,具有畢業資格,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和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0及以上[平均學分績點計算不含畢業設計(論文)成績,結果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第五條 學校有權依法對本科及專科起點本科層次畢業生進行(德、智、體、美等)全面考核,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不符合第四條所規定的條件者;

                (二)非畢業學年因考核違紀作弊受到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畢業學年因考核違紀作弊受到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畢業設計(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學位作假情形者;

                (五)其它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六條 對于第五條第(二)款的學生,受處分以后學期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在學校規定時間內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原件,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形式審查后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和審議是否授予學士學位:

                (一)受處分以后學期開設的全部課程(不含公共選修課)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0及以上且畢業設計 ( 論文 ) 達到優秀者;

                (二)獲得校級及以上榮譽稱號者 (限三好學生或學習優勝獎)

                (三)經學校認定在創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績者(獲得學校統一組織與本專業相關的省級學科競賽一等獎及以上獎勵、取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發明專利授權或在被CSSCI或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總覽》收錄的期刊上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要求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單位署名為大連東軟信息學院。

                第三章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第七條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本學院負責管理的本科畢業生的學士學位授予資格進行審查,并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建議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以及不予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和相關材料。

                第八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上報的建議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和材料進行復核,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結果在學校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者由學校做出學士學位授予決定,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條 在公示期內發現有漏授、錯授或舞弊作偽等違反學位授予相關規定的情況,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予以復議,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做出補授、改授或撤銷其學位的決定。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學士學位授予條件按畢業當年適用的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輔修學位申請按照我校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申請學士學位,原則上參照以上條件和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及專科起點本科層次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條件按照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授予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生畢業離校后不再補授學位。學位證書若丟失或損壞,不予補發,可由學生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補辦學位證明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部,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安排,具體執行有關學士學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面向2021級及以后年級本科及專科起點本科層次學生執行,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由教務部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上級及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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