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貫徹以人為本、因材施教的原則,尊重學生學習興趣,發揮學生專長,規范學生轉專業管理,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學生轉專業工作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學生,不含特殊招生形式錄取、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不得轉專業的學生。
第三條 工作職責
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學生轉專業工作的統籌指導、監督審核和協調管理;教務部負責學生轉專業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各學院學術分委員會負責學生專業轉出和轉入的具體實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學院轉專業工作方案、接受學生咨詢與報名;審核擬轉出學生申請資格;組織實施轉專業學生的考核;提交擬接收轉專業學生名單,協助轉入轉出手續辦理等工作。
第四條 基本原則
(一)尊重學生意愿,發揮學生專長,促進學生個性化發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在合理利用教學資源和保證教育質量的前提下,努力滿足學生合理的專業選擇要求。
(三)轉專業工作原則上在每學年第二學期組織實施,獲得學校批準的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轉專業相關手續,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有轉專業意愿且能提供相關真實有效證明材料的學生,通過學校審核將優先予以考慮:
(一)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對在讀學生所在專業進行調整的;
(二)休學創業或應征入伍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三)在創新創業方面取得突出成績或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新生取得學籍三個月內,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含二級甲等)診斷,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高考時隱瞞實情者除外),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不同學歷層次的;
(二)超過規定學制年限仍在校學習的;
(三)藝術類和非藝術類專業學生申請互轉的;
(四)學制年限內曾經轉過專業或者由外校轉入的;
(五)在校期間受到違規違紀處分且在有效期內的;
(六)處于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退學、保留學籍等學籍異動辦理期間的。
第七條 轉專業工作程序
(一)發布方案:各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根據學校的規定和本學院辦學條件、師資力量、專業發展規劃,制定當年本學院轉專業實施方案報送學校學術委員會,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審批后向全校公布。各學院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實施方案執行,接收人數、選拔條件、考核方式等不得變更。
(二)學生申請:學生按照學校規定時間和要求提出轉專業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的,不予受理。
(三)轉入學院審核:轉入學院對轉專業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核,對符合準入條件者,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
(四)學校審批:學校學術委員會成員對各學院上報的擬錄取轉專業學生名單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校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批準,經校內公示無異議后,在全校發布轉專業學生名單。
(五)轉專業手續辦理:獲準轉專業學生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并從轉入學期起按照轉入專業收費標準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
(六)每名學生僅有一次申請轉專業機會,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不得放棄轉專業資格;轉入新專業后,不得再申請轉回原專業。
(七)學生專業調整后由轉入系負責學生的管理,轉出系應在學生轉出一周內將與學生有關的檔案材料移交轉入系,并作好交接手續。
第八條 轉專業學生課程修讀要求
(一)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在未辦理完成轉專業手續之前,必須參加原專業課程學習、考核及教育教學活動。若出現違紀行為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二)轉專業學生年級編排由轉入專業所在學院視其具體情況編入相應年級;原則上已修課程(或學分)與轉入專業已開設的課程(或學分)相差二分之一及以上的編入低年級,學生須服從學校安排。
(三)學生轉專業后,其在原專業所獲得的課程學分按照學校學分認定相關管理規定由轉入專業進行認定,學生必須取得轉入專業相應年級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方可畢業。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面向全校學生執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未盡事宜參照上級及學校相關文件執行。本辦法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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